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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姓名注册成商标最有名的案例要数“乔丹”案了,“乔丹”案最终以中文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行政判决及原商评委的维持裁定。把别人的名字注册成商标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那么把自己的名字注册成商标就一定可以吗?答案是未必。因为你的名字可能跟某位英烈重名,也可能跟某位名人重名,当你的名字跟英烈或名人重名的时候,申请商标就会被驳回,驳回理由可能是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姓名跟某位英烈重名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如果你的姓名正好跟某位英烈重名,申请商标将很大可能被驳回,例如有人把“康建”申请为商标,得到的驳回理由是“康建为烈士名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本人,而且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取得一定知名度的,也可以获得注册。例如在第48054349号“胖王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知局认为申请人为王金舵,其父亲姓名为王永,且“胖王永”经多年使用已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于2016年被评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联想到烈士姓名,更何况申请商标中还包含“胖”字,申请人非恶意将英雄烈士王永的姓名用于商标。审查标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当标志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以获准注册。例如在第48222291号“应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应龙”为中国古代神话中的四大神龙之一,具有区别于烈士姓名的其他含义,用在“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姓名跟某位名人重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如果你的姓名正好跟某位领导人或名人重名,申请商标将很大可能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了只要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就可能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例如一个叫刘德华的普通公民申请刘德华商标,虽然他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是相关公众看到这个名字就会联想到影视明星刘德华,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普通公民只能作出让步。
姓名跟某位恐怖组织或黑社会组织领导人重名
商标审查审理规定,申请商标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应当予以驳回。例如申请拉登就会有不良影响。
虽然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有不良影响,但我们实际生活中是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姓名的,只是说你想注册成商标享有商标 专有权就比较困难了。